公司收檔打工仔如何自保﹖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疫情持續,在香港開業半世紀的旅行社亦熬不過而啟動清盤程序。公司清盤,員工能否取回拖欠薪金?該如何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呢?
清盤可分被債權人申請清盤或公司自己啟動的清盤。若公司突然倒閉,被拖欠人工、代通知金、仍未發放的有薪年假薪酬、遣散費,以及其他按法例及僱傭合約可享有的款項,員工有權以債權人的身份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如僱主是有限公司,叫清盤令;如非有限公司,則為破產令。
待法院頒發破產令或清盤令後,受託人或臨時清盤人(一般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出任)可即時採取行動收回及保存僱主的財產,出售折現,在扣除必要的開支後,來償還有關公司所拖欠的債款。員工需保留僱傭文件,例如合約或糧單等,前往破產管理署填妥債權證明表格。員工較其他的債權人優先獲取被拖欠的工資、代通知金以及遣散費,但不超過法定優先償還上限,即取不超過8,000元的工資、代通知金(不超過一個月工資或2,000元,以較少者為準),以及不超過8,000元的遣散費。超過上限的,則為「非優先債項」。僱員的索償,將被視為普通的債權人。
畢竟法庭清盤程序需時,遠水救不了近火。在程序期間,員工亦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以解燃眉之急。該基金是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管理,特惠款項包括:工資拖欠(於僱員最後工作天之前的四個月內),最高限額為36,000元;代通知金(最多為相等於一個月的工資),最高限額為22,500元;以及遣散費,最高限額為50,000元,再加餘額之50%。
需留意,如屬以下情況:最後工作天前4個月以外被拖欠的工資;最後工作天後6個月以外的工資;以及於合約終止日後6個月以外有關代通知金或遣散費的申請,將不獲勞工處處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