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疫男食肆播毒還押候懲

  故意乘公交光顧5「藍店」 「圖文並茂」網上宣揚

  於今年2月進行新冠病毒測試呈陽性的一名男技術員,故意連續5日內6次乘港鐵、巴士及小巴,光顧「元氣壽司」、「富臨皇宮」及「翠華餐廳」等5間食肆「播毒」,更圖文並茂地將在餐廳遺下紙巾的照片上載至社交媒體,聲言「如果聽日仲係收唔到(檢測結果),我就日日出去食藍店食到你比(畀)我為止」。他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11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裁判官梁雅忻將案件押後至7月5日判刑,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及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林顯揚(28歲),影印機技術員,承認的11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控罪指,被告自知屬傳染病(2019冠狀病毒)感染的人,藉身處地方或公共交通工具及其行為,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即分別於今年2月25日到訪新蒲崗啟德工廠大廈二期「叉燒丼家」和乘坐九巴21號線巴士;同月26日到訪黃大仙新光中心「富臨皇宮」,翌日乘坐83A線小巴前往黃大仙中心北館「翠華餐廳」,以及乘搭港鐵彩虹站開往黃大仙站的列車;28日乘搭九巴91M線巴士,到鑽石山荷里活廣場內的「元氣壽司」;3月1日兩次乘坐九巴29M線巴士,以及到新蒲崗義發工業大廈「新蒲崗冰室」。

  案情指,被告在僱主要求下,先後於今年2月23及25日進行核酸檢測及提交深喉唾液樣本,於2月27日及3月1日收到陽性結果。惟在等候結果期間,他於2月24日自行進行新冠病毒快速抗原測試呈陽性,並將照片上載至facebook及留言「患上感冒了」,又發帖文稱「垃圾政府,檢測成星期都黎(嚟),仲唔比(畀)個結果我,如果聽日仲係收唔到,我就日日出去食藍店食到你比(畀)我為止。」

  警誡下認無快測提早外出

  其後,被告於2月25日至3月1日期間,將自己光顧餐廳時的相片上載到facebook,包括有遺下紙巾在碗內的相片,又留言稱:「元氣壽司!夠藍!夠愛國!野(嘢)食自然好味道,逐隻碟都瀨到乾乾淨淨,咁先夠衞生!」

  警方翻查「安心出行」紀錄,發現被告染疫前已接種兩劑新冠疫苗,到訪記錄與其帖文所稱一致。根據政府當時的防疫控疫措施,已接種至少兩劑新冠疫苗者須在測試陽性後第6天及第7天,連續兩日的快速抗原測試呈陰性才可結束隔離。警方於3月8日將被告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沒有遵守檢疫令,即在3月1日(第6日)及3月2日(第7日)沒有接受快速測試就提早外出,又表示對有關行為表示抱歉,稱自己只是「想食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