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旺角非法集結囚3月
官批漠視警告增衝突風險 刑罰須具阻嚇性
黑暴分子前年12月1日煽惑九龍區遊行並演變成多區暴動,逾百暴徒佔據旺角彌敦道一帶縱火及向市民行私刑。警方現場拘捕多人,其中3男1女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上月2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時,女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另一控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崔美霞昨判刑時批評女被告漠視警方警告,所攜帶的雷射筆一旦使用可令現場情況迅速惡化,增加出現暴力衝突的風險,故須判阻嚇性刑罰,但考慮她認罪,終判其入獄3個月。
無業的21歲女被告鄭穎姿,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公安條例第十八(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她獲不提證供起訴的另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則指同日在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辯方昨求情稱,被告背景報告正面,犯案時僅20歲。當晚她與朋友晚餐後漫無目的步至案發地點,愚蠢下參與了非法集結,但參與程度不高,非領導角色,亦無意圖傷害任何人,現已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法庭着重更生多於阻嚇性判罰,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案發時現場有約100人聚集堵路、叫囂及使用雷射筆,被告身處其中,更漠視警方警告拒絕離開。雖無證據顯示她使用了放在褲袋的雷射筆,但該筆唾手可得,一旦使用,群眾在情緒高漲下,可令情況迅速惡化,或作出嚴重威脅社會安寧的行為及增加暴力衝突風險,故無可避免地判處阻嚇性刑罰,遂以4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扣四分之一刑期,無其他減刑因素,終判其入獄3個月。
女被告承認的案情指,當晚有近百示威者於山東街及彌敦道集結及叫囂,期間有人使用雷射筆。警方到場舉藍旗警告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不果,至晚上11時半包圍一批集結人群,其中被告被搜出一個黑色口罩及一支雷射筆,遂被拘捕。
同案另三人面臨審訊
同案其餘3名男被告,分為陳昭宇(29歲,地盤工人)、李國瑋(19歲,無業)及廖煒健(25歲,工程師),均否認控罪正接受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