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懲戒學生 7類行為明令禁止

  教育部較早前頒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為防止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規則細化了禁止實施的7類不當教育行為:

  1、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2、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3、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4、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5、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6、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7、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