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犯罪」會坐監
近日一名無業男子涉店舖盜竊被捕,他聲稱扣留期間遭警員拳打腳踢,惟翻查警署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自行撞牆受傷。他被控盜竊及「虛報有人犯罪」,判囚共7個月。
在日常生活,市民若遇警察暴力或不當對待,有權提出投訴,但必須依據實質的證據和事實,否則可能被控違反「虛報有人犯罪」或「浪費警力」罪,最高可判處6個月監禁。
《警隊條例》第64條規定的「虛報有人犯罪」,是指任何人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或導致他人虛報有人犯罪;或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指控,以誤導警務人員,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第63條規定,任何人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而「浪費警力罪」出自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1(2)條,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或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因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此罪行多用作對付虛報、亂報警、濫用 999 等惡意或無聊行為。例如,時見新聞報道有人虛報遭非禮;虛報發生劫案;報案聲稱某處藏有炸彈等。對於虛報,端視情節輕重,而有相應法律後果。曾有男救護員與女友分手後,遭對方冷待不憤,而三度半夜報警,訛稱前女友家中分別有人企圖自殺和醉酒持刀;結果被控三項浪費警力罪,被判接受感化1年,及向警方賠償2400元的人力成本。最典型的可數林子健案。案發於2017年8月,林在記者會報稱在砵蘭街被疑似國安人員擄走,並遭人在大腿釘上21粒書釘。其後被控「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罪成判囚5個月,上訴亦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