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的士內裝攝錄機 屬侵犯私隱?

■政府擬修例的士車廂須裝攝錄系統,令人擔心如何保障私隱。   網上圖片
■政府擬修例的士車廂須裝攝錄系統,令人擔心如何保障私隱。 網上圖片

  政府擬修例的士車廂須裝攝錄系統,令人擔心如何保障私隱。究竟現時的士內裝攝錄機是否屬侵犯私隱?

  現時香港法例並無強制或禁止在的士車廂安裝拍攝車內情況的攝錄機(下稱的士車廂攝錄機),但其使用大致受《私隱條例》約束,當中有條文訂明資料使用者處理個人資料的責任。《私隱條例》是目前規管本港公共交通工具使用攝錄機最相關的法例。該條例規定個人資料使用者須遵守條文就收集、使用、取覽、處理、儲存及處置個人資料所訂的各項原則。例如,應在乘客知情的情況下,才可收集個人資料,而資料的使用應限於或關於收集的原本目的。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如接獲投訴,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上原則被違反,便有權展開調查,如出現違反情況,私隱專員會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其採取補救措施,及/或採取起訴行動。如未能遵守有關通知,即屬違法,個案或會轉介警方進行起訴。違反執行通知的人士如首次被定罪,可被判處第5級罰款(50,000港元)及監禁兩年。

  的士車主/司機作為資料使用者,有責任按《私隱條例》要求,在進行車廂閉路電視錄像收集乘客個人資料前,即接受乘客租用起錶時,採取所有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清楚告知乘客下述情況:乘客是身處被錄影的環境;車廂內閉路電視系統的攝錄裝置的位置,例如鏡頭及收音的咪高峰等;及閉路電視系統收集的個人資料將會用於什麼目的 ,以及該資料可能移轉予什麼類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