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駕罪與罰


昨日上午,青衣區有一輛輕型貨車與九巴相撞,造成1死2傷,其中貨車司機涉嫌毒後駕駛及危險駕駛被捕。究竟「危駕」是如何定義?涉及「危駕」的司機又會觸犯什麼刑罰?本報特此整理了《道路交通條例》所指危險駕駛的定義及面臨的刑罰,讓各位駕駛人士切記要安全駕駛,以免以身試法。
定義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4)條,若「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他已是危險駕駛。
常見行為
■ 不理會交通信號的指示
■ 不理會交通情況
■ 不顧警方所設置的路障/警務人員所發出的清楚指示
刑責Q&A
1. 「駕駛一輛有問題的汽車」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根據新訂的「危險駕駛」條文,如合格和謹慎的司機會認為有鑑於某輛汽車當時的狀況,駕駛該汽車顯然是危險的,則駕駛該汽車的人須視作危險駕駛。
如你顯然知道某輛汽車有問題,切勿駕駛該汽車;汽車有問題的例子包括︰
■ 剎車系統失靈
■ 一條或以上的輪胎已破裂/嚴重磨損
2. 司機會否單因為患上某種疾病(如糖尿病或心臟病等)而被視為危險駕駛?
不會。司機顯然以危險的方式駕駛(無論身體的狀況如何),才會被認為是「危險駕駛」。
3. 警方在什麼情況下會考慮到司機的健康狀況,而控告他「危險駕駛」?
司機的醫生清楚指出他不應駕駛,因為司機可能會出現一些症狀,令他無法控制車輛。或者司機以往曾出現一些症狀,以致他在駕車時無法控制車輛,而醫生已指出類似情況大有可能再次發生。
例子
1. 在下列情況下嚴重超速駕駛︰
■ 沿路有多個以燈號控制的路口
■ 沿路有多個急彎
■ 沿路有車輛會從其他路口駛入
2. 以下列方式「扒頭」︰
■ 在有急彎的地方,越過雙白線「扒頭」
■ 當對面行車線的車輛從近距離駛來時,越過雙白線「扒頭」
3. 下列情況下衝紅燈︰
■ 其他車輛已停下,而行人正在橫過馬路
■ 其他車輛已停下,而來自其他方向的汽車正駛過道路交匯處
刑罰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 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10年。
■ 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5 年;如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10年或終身。
2.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7年。
■ 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2 年;如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5 年。
3. 「危險駕駛」
■ 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年。
■ 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6 個月;如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2 年。
註:以上3條危險駕駛刑罰還包括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以及記10分違例駕駛記分。
不小心與危險駕駛一線之差
一旦發生交通意外,駕駛者通常會面臨兩種交通罪行的檢控:(一)不小心駕駛;(二)危險駕駛。若駕駛造成嚴重傷亡,駕駛者更有可能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或導致他人死亡。過往本港案例顯示,不小心駕駛與危險駕駛往往只在一線之差,但判刑卻可差天共地,因此常常成為上訴的主題。
例如,輕微的不小心駕駛一般只判處罰款,即使監禁也是短期的(不多於6個月),但危險駕駛便很難避免被判處監禁,且刑期通常較長(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為例,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
不小心駕駛定義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不小心駕駛典型例子包括有因剎車不及撞到前車、切線時與其他車輛碰撞、沒有查看清楚倒車、衝紅燈等。然而,視乎有關的情況,這些駕駛行為亦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例如,若以高速衝紅燈而罔顧正在過斑馬線的行人,此駕駛方式明顯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水平及客觀地屬危險。如非法賽車就明顯屬危險駕駛。
如何避免 着
1. 車速不要太快
■ 遵從速度限制
■ 車速應配合交通流量
■ 留意道路情況和天氣情況
2. 切勿危險地「扒頭」
■ 除非確實安全,否則切勿「扒頭」
■ 在「扒頭」前後表明你的意圖,並注意前面和後面的車輛
3. 遵從警方的標誌
■ 按照警務人員或交通標誌的指示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