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規定是時候修訂了

  林振昇 勞聯主席、立法會議員

  根據《僱傭條例》,不論全職或兼職僱員,只要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18小時或以上(俗稱「418」規定),其僱傭合約即屬「連續性合約」。據了解,政府正檢討上述規定,並提出修訂建議,當中包括改以每四星期計算總工時。筆者認為,隨着時代變遷及社會經濟環境變化,實行30多年的「418」規定是時候修訂了。

  《僱傭條例》於1968年制訂時,連續性僱傭的規定是:僱員連續受僱四周或以上,期間至少每周工作3天及每天工作6小時。其後政府在1990年將之修訂為現時的「418」規定。然而,「418」規定存在漏洞。部分僱主走法律「灰色地帶」,在每月結算的最後一周編配少於18小時的工作時間,以規避連續性僱傭合約下須提供的有薪假、年假、遣散費等的勞工福利。筆者在求學時期做兼職工,亦遭遇過類似情況。當時每工作一段日子後,就會被要求不用上班一周,接下來的那個星期再上班。後來知道僱主此舉,意在迴避責任。

  近年本港零工經濟興起,越來越多就業人士從事兼職或自由工作。根據政府統計處的專項統計資料,本港於2019年至2020年私營機構市場有20多萬名非「418」僱員,其中超過七成僱員每周通常工作少於18小時。本地勞動模式正不斷轉變,勞工法例也要與時並進,及時堵塞漏洞。筆者建議「418」規定修訂為「460」,即四星期內總工時是60小時。希望能加強保障打工仔女,尤其是短工時工友的合理權益,以及有助吸引那些需要照顧家庭、但也想幫補家計的婦女投入勞動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