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會判坐監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特區政府早於2013年已實施雙非孕婦零配額措施,入境處亦有專責小組,向醫院索取孕婦預約分娩紀錄,以打擊透過假結婚取得預約確認書來港生產個案。
早前一名年輕內地孕婦以旅客身份抵港,在未經預約下前往急症室產子。該女子辯稱在抵港時並不知道自己已懷孕,且對辦理入境手續時的情況沒有印象。但經調查發現,該女子抵港前曾在內地進行產前檢查,且有產檢紀錄為證。該女子最終承認其來港的真正目的是在港產子,在辦理入境手續時向入境處職員謊稱沒有懷孕。該女子因涉嫌就其懷孕的情況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而被落案起訴,判監14個月。
近年涉及「虛假申述」入境個案,屢見不鮮。例如:一名內地男子2015年在內地與一名香港居民結婚,並自婚後至2020年一直以探親簽註入境香港。入境處其後發現被告的妻子早於2018年9月已在港離世,但該男子仍多次以探親簽註入境香港,遂展開調查。該男子在警誡下承認因貪圖方便繼續使用探親簽註入境香港。被落案起訴,判監禁4個月。另一類似個案是,一名內地男子以旅客身份抵港,期間以需要留港探望妻子為由申請延期逗留。入境處及後發現被告申請延期逗留時其妻子已經不在香港,該男子之後被判監禁10個星期。
《刑事罪行條例》有不同類別的「虛假申述」及不同罰則。例如:宣誓下作假證供、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況下經宣誓後作出的虛假陳述、有關婚姻、出生或死亡個案的虛假陳述等,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為取得登記等以從事某行業而作出的虛假聲明等,可處監禁12個月及罰款,等等。而《入境條例》第42條的罰則可謂最重:「任何人士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