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不要把戶口借他人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新聞常見不少犯罪集團透過社交平台以「筍工」、「賺快錢」等噱頭吸引市民借出或售賣銀行戶口,以此操弄「傀儡戶口」收取騙款洗黑錢。

  顧名思義,所謂「黑錢」就是「見不得光的錢」,法律術語叫犯罪得益,即由非法活動所獲取。不法集團透過不同方法,試圖改變非法所得的來歷,令其看似合法取得。慣常例子,如利用賭場把黑錢換成籌碼,落注後再換回現金,將黑錢「洗」成「幸運錢」;另一類就是把大筆黑錢存入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不同人名下,再以匯款、支票轉賬等方式,把錢轉回。

  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屬犯罪,這罪一般稱為洗黑錢罪,最高可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

  控方只需證明被告曾處理其戶口內的款項,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內款項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條例中的「有合理理由相信」,就是防止被告以不知情為由而逃避法律責任。將個人戶口借予他人使用,已可被視為「處理」。對於「有合理理由相信」,法庭主要考慮兩點:以一個思維正常、有常識的合理人角度會否認為此乃犯罪得益,以及主觀上當事人是否知道。過往案例確立的推論原則是,「在正常情況下,任何人如果容許另一人使用其銀行戶口提存資金,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必然的推論是戶口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流經其戶口的資金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例如曾有失婚婦聲稱墮入網上騙徒陷阱,在不知情下被要求開設數個銀行戶口收取犯罪得益,辯稱自己也是騙局受害人,結果被裁定有違一般認知,串謀洗黑錢罪成。因此,借戶口給他人的行為,無論動機如何,本身就是一件法律風險非常大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