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政府提供虛假資料後果嚴重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一名內地男子被控3項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的罪名,被判監禁6個月。
該男子以旅客身份抵港,以需留港探望繼外父為由,申請延期逗留,但入境處發現其繼外父早於該男子抵港前已離世。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
虛假陳述是指在蓄意或不為意的情況下作出的不實陳述,或在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上提供虛假的資訊。不實陳述可能是蓄意誤導而作出,亦可能是因無知或不知它是虛假的情況下而作出的陳述。除了要有犯罪意圖,還必須有犯罪行為。《刑事罪行條例》第30條指,確定陳述是否具關鍵性乃法律問題,須由法庭作出裁定。
例如有公屋居民申報沒有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且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過公屋入息限額100倍。但調查卻發現,該居民擁有資產淨值約為1,500萬元。他因此被控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罪名成立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虛假陳述的方式,若伴隨有簽署及提交文書的,則可能同時觸犯製造、偽造、管有、使用虛假文書等罪行。又例如有外籍家傭申請簽證留港工作,因篡改前僱主終止合約而被控涉嫌製造、使用虛假文書副本及作虛假申述。同樣,在店舖使用假信用卡,亦屬《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的管有及使用虛假文書。
過去曾有不少經中介安排收取報酬與內地孕婦「假結婚」,以來港分娩的案件。根據《入境條例》第42條,如向入境處作虛假陳述或申述,定罪最高罰款為15萬元及入獄14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為促致達成婚姻或取得結婚證明書,作虛假誓言或簽署虛假聲明,最高可判監7年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