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仿真氣槍勿「踩界」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上周談到剛於11月1日生效的《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修訂)規例》,將火器(即真槍)元件,包括身管、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機匣、槍閂、槍栓及槍膛尾部用作容載發射的壓力的其他裝置,列入「槍械」定義的範圍。任何人違反《條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至於店舖出售的仿真槍械,當局是如何規管?是次修例對合法槍械影響不大,較大可能影響氣槍店運作,由於氣槍組件像真度高,有可能因此「踩界」,誤墮法網。

   氣槍或仿真槍隨時可變為殺人武器,例如以仿真槍指嚇行劫等、涉及仿真槍案件和意外愈來愈多,全球各地高度關注並進行管制。即使對槍械規管較寬鬆的美國,亦規定運送或入口仿真槍時附有最少6毫米的橙色標籤;個別州份,如紐約州更規定禁售任何與真槍顏色相類的仿真槍。中國內地及馬來西亞等國更已全面禁售仿真槍。 

  按內地《仿真槍認定標準》,可認定為模擬槍,包括: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於1.8焦耳每平方厘米、大於0.16焦耳每平方厘米;具槍支外形特徵,並且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並且外形長度尺寸介於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均禁止製作、銷售或出入境。 

  香港的《火器及彈藥條例》訂明,任何可發射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氣槍均屬槍械。市民及店舖,應盡量避免改裝氣槍,以免不慎導致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而觸犯法例。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如疏忽發射氣槍而對任何人構成危險或煩擾,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即使低於2焦耳的「合法氣槍」如傷及他人,亦有可能觸犯普通襲擊或傷人等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