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非法投注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根據《賭博條例》,除獲豁免或由政府規範的賭博活動外,所有以生意或業務形式營辦的賭博活動均屬非法。任何人在香港向收受賭注者投注(不論賭注是在何處收取),或在香港推廣或便利收受賭注活動,均屬違法。換言之,除了受規管的賽馬、足球博彩及六合彩,或其他獲發牌批准的博彩場所如麻雀館等,其他賭博活動均屬非法。
所謂「賭場」,即是可合法賭博之場所。否則,可被控「在賭場以外進行賭博」罪。當然,家庭聚會的博彩遊戲,如除博彩贏錢外沒「抽佣」或「抽水」等,是法例容許的。另外,在持牌酒樓或會社的「耍樂」,亦不違法。但必須進入場所不必繳費,負責人並沒參與遊戲,博彩不涉與莊家對賭,博彩非為任何人贏錢外而獲私利而進行,但處所可收取租用「耍樂」用具的費用。
持牌麻雀館,不得在正午至當日午夜期間以外的時間進行博彩遊戲,18歲以下人士不可參與,場所安排人不得提供貸款或賒帳,並須在場所內顯眼位置展示告示,列明一切費用、佣金、百分率及牌租等。按照《賭博條例》,任何人如非法投注或收受賭注,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任何人向收受賭注者投注即屬違法,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最高可被罰款3萬元及監禁9個月。
現在,有的賭博行為已全球網絡虛擬化,但即使賭博網站不在香港,如果市民在香港參與相關網站運作,亦可能干犯相關賭博罪行。即使賭博合法,但「出千」作弊則犯法。第16條「賭博時作弊」罪,指在賭博或獎券活動中,以欺詐、誤導或虛假做法,為自己或已知或未知身份的人士贏取金錢或財產;或在言語或行為上,存心欺詐,直接或間接慫恿、煽惑或引誘他人參與賭博或獎券活動,即屬犯罪,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及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