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獎收入是否要報稅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本港商戶推幸運抽獎助「谷針」,獎品包羅萬有,市民抽獎所得,是否需報稅納稅呢?

  香港報稅的大原則是「大部分於本港產生或得自本港的入息,包括:因擔任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收取退休金,不論是公司或第三方支付,都需要報稅及繳薪俸稅」。例如,除薪金、工資、董事酬金外,津貼、額外賞賜及附帶利益、現金津貼、僱主為僱員履行個人法律責任、可轉換成為金錢的利益、教育福利、度假旅程利益、餐廳顧客給予服務員的小費及導遊小費、股份獎賞和在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的利益等。

  至於抽獎獲得的禮品或獎金,按稅務局評估準則,主要考慮是否存在轉售的價值、是否容易轉換成現金。舉例說,如禮券由具知名度的大公司發出,轉手容易,即為有轉售價值;反之,若由知名度較低的小商舖發出,則明顯沒轉售價值。但亦有部分是列入不須課稅的入息,例如根據《僱傭條例》而收取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以及出任陪審員而獲發的津貼。

  另外,若六合彩中獎,由獲批准的賽馬和足球比賽投注的獎金,中獎人亦不須報稅,而由政府向投注舉辦商徵收博彩稅。在內地,個人中獎屬於偶然所得,按《個人所得稅法》,中獎者應按中獎金額的20%計算繳納稅,並且必須由支付人、也就是由抽獎舉辦者代扣代繳,而非中獎者自己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亦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中獎者可向舉辦者索取由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作為已納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