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代孕難檢控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上次談及在香港,商業代孕不合法。有讀者問,之前有城中名人在美國找代母誕下三名兒子並帶回香港的報道,有否觸犯《人類生殖科技條例》(《條例》)第16條「禁制訂明物質的商業交易」和第17條「禁制屬商業性質的代母安排」?

  《條例》的立法目的,旨在確保生殖科技的服務及研究安全恰當,使人類生命受到尊重;家庭的地位、服務使用者的權益及藉生殖科技而誕生的孩子的福祉得到保障。 《條例》主要規管生殖科技程序和代母安排,管制胚胎及配子的使用,及禁止配子或胚胎等物質的商業交易和商業性質的代母安排。並設立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由不同界別的社會人士,包括醫生、律師、宗教人士、社會學家等組成,通過發牌制度及訂定相關實務守則,規管人類生殖科技的使用和服務的提供。

  就《條例》第17條的解釋,參照法例釋義規則,成文法例不適用於境外的外國人及境外的外國事項的假定。在上述釋義假定的背景下,第17(1)(a)條明文禁止任何人為條文中所列明的與代母安排相關的事項而作出或接受付款,無論作出或接受付款的地方是香港或其他地方,均可能違法。翻查當年該條文的立法記錄,立法會草案委員會指,如作出或接受付款在香港以外地方,則可能出現漏洞,故在恢復二讀時修訂加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字眼,以闡明立法原意,即使付款地在香港以外,仍受規管。

  就執法而言,生殖管理局如接獲有任何可能違反《條例》內刑事條文的行為的舉報,會將個案交由警方考慮進行調查及執法工作,而衞生署則會為相關專業事宜提供意見。當然,由於每個案件的內容和性質不同,如要涉及香港以外發生的事實展開調查,執法和檢控確實存在重大的技術困難。根據記錄,過往確無涉及第17條提出的域外檢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