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檢討法院保釋制度

  朱家健

  過去三年,接二連三有因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檢控的被告,在獲得法院批准保釋期間,以偷渡方式甚至獲發還護照離境後匿藏境外,令人質疑法院太輕易接納被告人理由而准予保釋條件,變相讓被告逍遙法外;如果保釋條件過於寬鬆,則違反保釋原意,原則上法院都不應允許被告在保釋期間離開香港。

  從法律原意上看,只有被控較輕罪名、對公共安全威脅較低的被告才能以現金擔保獲得保釋,期間更需要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境,也不能接觸案中證人或關鍵人物,當中法院也會要求個別被告不得到訪某處或需於指定時間回到指定地點;並須定時到警署簽到;法院也會考慮被告過往的記錄、與香港的聯繫、工作或學業等因素,去審批是否准予被告保釋。違反保釋條件將被緝拿和加控藐視法庭罪。

  遺憾的是,過去一年的黑暴,某些被告是在獲得保釋期間再去犯案而再次被捕,另有被告在保釋期間偷渡境外或棄保潛逃被通緝,令保釋制度形同虛設。法院准予被告保釋而潛逃,恍如從懲教署監管下為被告解下枷鎖,讓其逃之夭夭,相當諷刺;姑勿論法院權力是否過大,筆者認為是時候去全面檢討法院保釋制度。保釋制度包括法院保釋和警察保釋,其中法院保釋制度常被濫用,乃漏洞關鍵所在。例如法官或會酌情考慮被告提出的保釋理由,又或保釋金金額過低,又或准予干犯風化案件和暴力罪件的被告保釋,猶如社會的計時炸彈。其實,在無罪假定制度下,雖然被告在被定罪前仍然是清白之身,但平衡對社會利益,犯下暴力和嚴重罪行的被告仍須被還押,或交出旅遊證件以減少棄保潛逃風險。警務處和入境處更應雙重把關,律政司也應即時反對具爭議的保釋。